在深入研究纽约车祸的法律影响之前,第一步是正确标记这些事件。
越来越多的运动正在进行中 更换汽车 事故 有车 碰撞.毕竟,有人指出,火车脱轨、飞机失事和船只沉没。此外,这些人声称,“事故”意味着无论任何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会发生的无法控制的事件,如下文所述,这仅发生在极小比例的车祸中。
1997 年,马萨诸塞州公路安全局是最早将“事故”改为“撞车”的政府单位之一。纽约市在 2014 年做了同样的事情。总共有两打以上的交通部门做出了转变。但并非所有人都认同这一信念,因为许多人认为“事故”与导致绝大多数车祸的无意疏忽是恰当的同义词。
一百多年前,“事故”一词首次出现在这种语境中,当时工厂主将工伤称为“工业事故”,以将责任推给工人,让他们远离设施中的危险条件。
车祸原因
操作失误原因约 95% 车祸;其余 5% 的大部分是由有缺陷的产品引起的,这通常是另一种疏忽。一些具体原因包括:
- 损伤: 两个都 酒精 某些药物(无论是非法“街头毒品”还是处方止痛药)会延迟反应时间、抑制注意力并削弱判断能力。这些技能对于驾驶都是必不可少的。
- 速度:不安全的速度会增加制动距离,因此超速驾驶者没有时间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速度也会成倍增加碰撞力,因此不严重的“挡泥板弯曲”会变成严重或灾难性的碰撞。
- 分心: 甚至 免提手机会分散注意力,因为用户将视线从道路上移开(视觉干扰)并将注意力从道路上移开(认知干扰)。手动分心(将手从方向盘上拿开)是第三种分心驾驶类别。
- 疲劳:十八小时不睡觉开车等同于驾驶 .08 BAC.轮班工人特别容易疲劳驾驶。
其他操作员疏忽是环境问题,因为驾驶员没有针对不利条件进行适当调整。这就是为什么许多道路对白天行驶有一个限速而对夜间行驶有一个较慢的限速。
第一方责任
车祸受害者有两种方式获得赔偿。
在一个 疏忽 案件中,受害人/原告必须确定以下要素:
- 责任:大多数司机都有合理注意的义务,这是一项法律责任,它基本上基于许多美国小学生曾经学到的黄金法则。
- 违反:如果侵权人(疏忽司机)的行为低于 护理标准,侵权人违反了义务。例如,许多陪审员会原谅司机在撞车前一刻摇下车窗,尽管从技术上讲,这种行为可能是分心驾驶。
- 原因:违约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联系,一些律师将这一要素称为“事实原因”或“但因果关系”。
- 预见性: 司机跑出马路可能会撞到行人是可以预见的,但外科医生在手术中取错腿是不可预见的。
- 损害赔偿:虽然通常可以获得精神损害和其他非经济损失的赔偿,但原告必须对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原告必须通过优势证据(更有可能)证明每个要素。
如果侵权者违反了安全法,例如 DUI, 疏忽 本身 捷径可能会适用。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只需证明侵权人违反了任何安全法,包括非刑事法规或市政条例,并且该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了伤害(可预见性)。
一些保险公司的抗辩
在多车碰撞中,保险公司的律师经常推出 共同疏忽 防御。这种法律学说将责任转移到受害者身上,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可以使用, 例如 侵权人喝醉了,受害人超速行驶。由于纽约是一个纯粹的比较过错州,法官仅根据责任百分比来分配损害赔偿,因此理论上,受害人可能对事故负有 99% 的责任,并且仍然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在行人或自行车伤害案件中,律师通常会尝试 突发事件 防御。如果侵权人:
- 面对一个完全出乎意料的情况,比如引擎盖飞起来,并且
- 突如其来的紧急情况后反应合理。
行人逆光过马路通常不是“突发紧急情况”,因为行人几乎每天每小时都在乱穿马路,所以司机应该预料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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